國家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發(fā)布 1999.09.01發(fā)布 2000.08.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在技術(shù)內(nèi)容上等效采用日本標準JIS R3205:1989《夾層玻璃》,并參考ANSI Z97.1:1984 《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規(guī)范和試驗方法》、ISO/DIS
標準是1988年版的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內(nèi)容主要是:
在保留原有Ⅰ、Ⅲ類夾層玻璃的基礎(chǔ)上,增加Ⅱ類夾層玻璃。增加可見光透射比、可見光反射比、耐濕性、抗風(fēng)壓性能四項指標,除耐濕性外,其他三項為推薦性指標??箾_擊性更名為落球沖擊剝離性能,抗穿透性更名為霰彈袋沖擊性能。同時對一些試驗項目在技術(shù)要求和試驗方法上作了適當修改。
修訂后的標準,耐輻照性、耐熱性、落球沖擊剝離性能等效于日本JIS R3205,霰彈袋沖擊試驗部分采用美國ANSI Z97.1 要求,耐濕性試驗等效于ISO/DIS 12543-4。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9962-1988。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xué)研究玻璃科學(xué)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xué)研究院玻璃科學(xué)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崢科、韓 松、汪如洋、王 樂、胡 悅。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夾層玻璃的分類和要求、試驗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用夾層玻璃,其他場合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汽車及其他道路車輛用夾層玻璃。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gòu)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yīng)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08—1989 滾動軸承 鋼球(neq ISO3290:1975)
GB/T 531—1992 硫化橡膠邵爾A硬度試驗方法(neq ISO 7619:1986 )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5137.2—1996 汽車安全玻璃光學(xué)性能試驗方法(eqv ISO/DIS 3538:1992)
GB/T 5137.3—1996 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方法
(eqv ISO 3917:1992)
GB/T 99632—1998 鋼化玻璃(eqv JIS R3206:1989)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 17841—1999 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eqv JIS R 3222:1996
JC 433—1991(1996) 夾絲玻璃
JC/T 511—1993 壓花玻璃
JC/T 512—1993 汽車安全玻璃包裝
JC 536—1994 吸熱玻璃
JC/T 677—1997 建筑用玻璃均布靜載荷模擬風(fēng)壓試驗方法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夾層玻璃 laminated glass 由一層玻璃與一層或多層玻璃、塑料材料夾中間層而成的玻璃制品。
3.2 中間層interlayer 介于玻璃之間或玻璃與塑料材料之間起粘結(jié)和隔離作用的材料,使夾層玻璃具有抗沖擊、陽光控制、隔音等性能。
3.3 Ⅰ類夾層玻璃(LⅠ) 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Ⅰ 對霰彈袋沖擊試驗不作要求的夾層玻璃。
霰彈袋沖擊高度1200mm,符合5.11規(guī)定的夾層玻璃。
3.5 Ⅱ-2類夾層玻璃(LⅡ-2)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Ⅱ-2 霰彈袋沖擊高度750mm,符合5.11規(guī)定的夾層玻璃總厚度不超過16mm,且符合5.11規(guī)定的夾層玻璃。
4 分類
4.1 按形狀分類
a) 平面夾層玻璃;
b) 曲面夾層玻璃。
4.2 按性能分類
a) Ⅰ類夾層玻璃;
b) Ⅱ-1類夾層玻璃;
c) Ⅱ-2類夾層玻璃;
d) Ⅲ類夾層玻璃。
5 要求 不同種類夾層玻璃應(yīng)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技術(shù)要求及其試驗方法
5.1 材料
5.1.1 玻璃材料應(yīng)符合下列標準要求: 浮法玻璃:GB 11614
壓花玻璃:JC/T 511。
夾絲網(wǎng)玻璃、夾線玻璃:JC 433。
鋼化玻璃:GB/T 9963。
吸熱玻璃:JC 536。
半鋼化玻璃:GB 17841。
Ⅲ類夾層玻璃不使用夾絲玻璃及鋼化玻璃。
5.1.2 聚碳酸酯板、聚氨酯板、丙烯酸酯板等塑料材料應(yīng)符合相應(yīng)標準、技術(shù)條件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5.1.3 聚乙烯縮丁醛等中間層材料應(yīng)符合相應(yīng)標準、技術(shù)條件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5.2 外觀質(zhì)量
5.2.1 裂紋:不允許存在。
5.2.2 爆邊:長度或?qū)挾炔坏贸^玻璃的厚度。
5.2.3 劃傷和磨傷:不得影響使用。
5.2.4 脫膠:不允許存在。
5.2.5 氣泡、中間層雜質(zhì)及其他可觀察到的不透明物等點缺陷允許個數(shù)須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2 允許點缺陷數(shù)
5.3 尺寸允許偏差
5.3.1 長度與寬度 平面夾層玻璃長度及寬度的允許偏差應(yīng)符合表3的規(guī)定。
表3 邊長的允許偏差 (mm)
一邊長度超過2400mm的制品、多層制品、厚片玻璃總厚度超過24mm的制品、使用鋼化玻璃作原片玻璃的制品及其他特殊形狀的制品,其尺寸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3.2 疊差 夾層玻璃最大疊差應(yīng)符合表4的規(guī)定。
表4 最大允許疊差 (mm)
5.3.3 厚度 對于多層制品、原片玻璃總厚度超過24mm 及使用鋼化玻璃作為原片時,其厚度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3.3.1 干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 干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過構(gòu)成夾層玻璃的厚片允許偏差和中間層允許偏差之和。中間層總厚度小于2mm時,其允許偏差不予考慮。中間層總厚度大于 2mm時,其允許偏差為±0.2mm。
5.3.3.2 濕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 濕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過構(gòu)成夾層玻璃的原片允許偏差與中間層的允許偏差之和。 中間層的允許偏差見表5。
表5 濕法夾層玻璃-中間層的允許偏差(mm)
5.3.4 對角線偏差對矩形夾層玻璃制品,一邊長度小于2400mm時,其對角線偏差不得大于4mm,一邊長度大于2400mm時,其對角線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4 彎曲度 平面夾層玻璃的彎曲度不得超過0.3%。使用夾絲玻璃或鋼化玻璃制作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5.5 可見光透射比 可見光透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均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6 可見光反射比 可見光反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均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7 耐熱性 試驗后允許試樣存在裂口,但超出邊部或裂口13mm部分不能產(chǎn)生氣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三塊新試樣,三塊全部符合要求時則為合格。
5.8 耐濕性 試驗后超過原始邊15mm、新切邊25mm、裂口10mm部分不能產(chǎn)生氣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三塊新試樣,全部符合時則為合格。
5.9 耐輻照性 試驗后要求試樣不可產(chǎn)生顯著變色、氣泡及渾濁現(xiàn)象??梢姽馔干浔认鄬p少率ΔT應(yīng)不大于10%: T1-T2 ΔT= -------×100 T1 式中:ΔT——可見光透射比相對減少率,%; T1——紫外線照射前的可見光透射比; T2——紫外線照射后的可見光透射比。 使用壓花玻璃作原片的夾層玻璃對可見光透射比不作要求。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三塊新試樣,全部符合時則為合格。
5.10 落球沖擊剝離性能 試驗后中間層不得斷裂或不得因碎片的剝落而暴露。 鋼化夾層玻璃、彎夾層玻璃、總厚度超過16mm的夾層玻璃及原片在三片或三片以上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取六塊試樣進行試驗。當五塊或五塊以上符合時為合格,三塊或三塊以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四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六塊新試樣,六塊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11該項不適用于評價比試樣尺寸或面積大得多的制品
表6 霰彈袋沖擊性能
5.12 抗風(fēng)壓性能 應(yīng)由供需雙方商定是否有必要進行本項試驗,以便合理選擇給定風(fēng)載條件下適宜的夾層玻璃厚度,或驗證所選定的玻璃厚度及面積能否滿足設(shè)計抗風(fēng)壓值的要求。
6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除特殊規(guī)定外,試驗均應(yīng)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a) 溫度:20℃±5℃;
b) 氣壓:8.60×104—1.06×105Pa;
c) 相對濕度:40%—80%。
6.2 外觀質(zhì)量檢驗 以制品為試樣。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試樣正面約600mm處進行目視檢查。缺陷大小用最小刻度為0.5mm鋼直尺測量。
6.3 尺寸檢驗 以制品為試樣。夾層玻璃的長度、寬度及對角線長度使用最小刻度為1mm 的鋼直尺或鋼卷尺測量。厚度使用符合GB/T1216規(guī)定的外徑千分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精度的量具在玻璃板四邊中心進行測量,取其平均值,數(shù)值修約至小數(shù)點后一位。
6.4 彎曲度的測定 以平夾層玻璃制品為試樣。將試樣垂直立放,用鋼直尺或線緊貼試樣,用塞尺或相當精度的量具測定玻璃與鋼直尺之間的縫隙。 弓形時用弧的高度與弦的長度之比的百分率來表示彎曲度。波形時用波谷到波峰的高度與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離之比的百分率表示彎曲度。
6.5 可見光透射比試驗 按GB/T 5137.2—1996中3.1進行試驗。
6.6 可見光反射比試驗 按GB/T 5137.2—1996中3.6進行試驗。
6.7 耐熱性試驗
6.7.1 試樣 與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工藝條件下制做,或直接從制品上切取的300mm×300mm試驗片。
6.7.2 試驗程序 按GB/T5137.3—1996中6.2進行試驗。為避免因過度的熱應(yīng)力導(dǎo)致熱炸裂,可在試驗前將試樣垂直放置于65℃±3℃的溫水中3min。
6.8 耐濕性試驗
6.8.1 試樣 與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工藝條件下制做,或直接從制品上切取的300mm×300mm試驗片。
6.8.2 試驗程序 按照GB/T 5137.3—1996中7.2進行試驗。
6.9 耐輻照試驗
6.9.1 試樣 試樣為由二塊3mm的無色透明浮法玻璃、與制品相同中間層材料在相同的工藝條件下生產(chǎn)的300 mm×76mm平型試驗片。 6.9.2 試驗程序 按照GB/T 5137.3—1996中5.4進行試驗。
6.10 落球沖擊剝離試驗
6.10.1 試驗裝置 能使鋼球從規(guī)定高度自由落下的裝置或能使鋼球產(chǎn)生相當自由落下的投球裝置,對試樣支架的規(guī)定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6.10.2 淬火鋼球 符合GB/T 308規(guī)定,質(zhì)量為1040g±10g,直徑為63.5mm;質(zhì)量為2260 g±20g,直徑為82.5mm。
6.10.3 試樣 與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的工藝條件下制做,或直接從制品上切取的610mm×610mm試驗片。
6.10.4 試驗程序 試樣在試驗前應(yīng)保存在6.1規(guī)定的條件下至少4h,取出后立即進行試驗。 將試樣放在試樣支架上,試樣的沖擊面與鋼球入射方向應(yīng)垂直,允許偏差在3°以內(nèi)。 由不同厚度玻璃制成的平型夾層玻璃,取較薄的一面為沖擊面,對曲面夾層玻璃進行試驗時需要采用與曲面形狀相吻合的輔助框架支承,曲面夾層玻璃沖擊面根據(jù)使用情況決定。但壓花夾層玻璃、夾絲網(wǎng)夾層玻璃和夾絲夾層玻璃,原則上沖擊面為非壓花面。 將質(zhì)量為1040g 鋼球放置于離試樣表面1200mm高度的位置,自由下落后沖擊點應(yīng)位于以試樣幾何中心為圓心,半徑為25mm 的圓內(nèi),觀察構(gòu)成的玻璃有1塊或1塊以上破壞時的狀態(tài)。 如果玻璃沒有破壞時,按下落高度1200mm、1500mm、1900mm、2400mm、3000mm、3800mm、4800mm 的順序,依次提升高度沖擊,并觀察每次玻璃破壞時的狀態(tài)。 若玻璃仍未破壞,用2260g鋼球按相同程序進行沖擊,并觀察每次玻璃破壞時的狀態(tài)。 若玻璃還未破壞,按GB/T308規(guī)定選取質(zhì)量適當增大的鋼球,按相同的程序沖擊,觀察玻璃破壞時的狀態(tài)。
6.11 霰彈袋沖擊試驗
6.11.1 試樣 與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的工藝條件下制做,或直接從制品上切取的1930mm×864mm的試驗片。
6.11.2 試驗裝置 對試樣裝置的規(guī)定見附錄B(標準的附錄)。
6.11.3 試驗程序 試樣在試驗前保存在6.1規(guī)定的條件下至少 4h,然后立即進行試驗。將試樣裝在試驗框架上,薄的一層朝向沖擊體。但壓花夾層玻璃、夾絲網(wǎng)夾層玻璃和夾線夾層玻璃,原則上沖擊面為非壓花面。
a) 對Ⅱ-1和Ⅱ-2類夾層玻璃,將沖擊體最大直徑的中心分別保持在1200mm和750mm的高度,以擺式自由下落,沖擊試樣中心附近一次。
b)對Ⅲ類夾層玻璃,將沖擊體300mm的高度,以擺式自由下落,當構(gòu)成夾層玻璃的內(nèi)外兩層玻璃都破壞時,按5.11檢查。 若試樣沒有因上述的沖擊而破壞,按表8的順序改變沖擊高度,并繼續(xù)用上述的方法進行沖擊,當構(gòu)成夾層玻璃的兩塊都破壞時,按5.11檢查。 在上述兩個沖擊過程中,當構(gòu)成夾層玻璃中的一塊玻璃破壞時,再以同樣的高度沖擊一次,若仍未破壞,再按沖擊高度300mm、450mm、600mm、750mm、900mm、1200mm的順序升高高度沖擊直到破壞為止。用前面的方法進行沖擊并按 5.11檢查。
記錄并報告該產(chǎn)品試樣最大沖擊高度和沖擊歷程。 6.12 抗風(fēng)壓性能試驗 按JC/T 677進行試驗。
7 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分類 檢驗分出廠檢驗、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尺寸偏差、外觀質(zhì)量、彎曲度,若要求增加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1.2 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所規(guī)定的該種產(chǎn)品的全部技術(shù)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yīng)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chǎn)品或老產(chǎn)品轉(zhuǎn)廠生產(chǎn)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chǎn)后,如結(jié)構(gòu)、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chǎn)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chǎn)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chǎn)量后,應(yīng)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 產(chǎn)品長期停產(chǎn)后,恢復(fù)生產(chǎn)時;
e) 出廠檢驗結(jié)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機構(gòu)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 組批與抽樣規(guī)則
7.2.1 產(chǎn)品的尺寸允許偏差、外觀質(zhì)量、彎曲度試驗按表7規(guī)定進行隨機抽樣。表7 抽樣規(guī)則 塊
7.2.2 對產(chǎn)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shù)性能,若用產(chǎn)品檢驗時,根據(jù)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shù)量從該批產(chǎn)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yīng)采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產(chǎn)品批量大于500塊時,以每500塊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時可用它繼續(xù)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7.3 判定規(guī)則 尺寸允許偏差、外觀質(zhì)量、彎曲度三項的不合格品數(shù)如大于或等于表7的不合格判定數(shù),則認為該批產(chǎn)品外觀質(zhì)量、尺寸偏差和彎曲度不合格。其他性能應(yīng)符合第5章相應(yīng)條款的規(guī)定,否則為不合格。 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chǎn)品不合格。
8 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8.1 包裝 產(chǎn)品應(yīng)用集裝箱或木箱包裝。每片玻璃應(yīng)用塑料袋或紙包裝。玻璃與包裝箱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輕軟材料填實。具體要求應(yīng)符合JC/T 512的規(guī)定。
8.2 標志 標志應(yīng)符合JC/T 512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每個包裝箱外應(yīng)標明“朝上,小心輕放”等字樣和玻璃厚度、種類、廠名或商標。
8.3 運輸 產(chǎn)品用各種類型的車輛運輸,搬運規(guī)則,條件等應(yīng)符合JC/T 512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8.4 貯存 產(chǎn)品應(yīng)垂直貯存在干燥的室內(nèi)。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落球沖擊試樣支架
如圖A1所示,由兩個經(jīng)機械加工的鋼框組成,周邊寬度15mm,在兩個金剛框接觸面上分別襯以厚度為3mm、寬度為15mm、硬度為邵爾A50的橡膠墊。下鋼框安放在高度約為150mm的鋼箱上,試樣放在上鋼框下面。支承鋼箱被焊在厚12mm的鋼板上,鋼箱與地面之間襯以厚3mm、硬度為邵爾A50的橡膠墊。
附錄B(標準的附錄)
霰彈袋沖擊試驗裝置
如圖B1所示,試驗框架主體部分采用高度大于100mm的槽鋼,用螺栓固定在地面上,并在其背面加支撐桿以防沖擊時移位或傾斜。木制固定框用于固定試樣,固定框與試樣四周接觸部位使用符合GB/T 531規(guī)定硬度為邵爾A50的橡膠墊襯。安裝試樣后,橡膠條的壓縮厚度為原厚度的10%~15%。而且木框的內(nèi)部尺寸比試樣尺寸小19mm左右。
如圖B2所示,沖擊體是帶有金屬桿的皮革袋,在皮革袋中心插入一根長度為330mm±13mm的螺桿,裝填鉛霰彈,然后把袋的上下兩端用螺母擰緊,再把皮革袋的表面用寬12mm,厚0.15mm玻璃纖維增強聚酯尼龍帶交叉地傾斜卷纏起來,把表面完全覆蓋成袋體狀。沖擊體質(zhì)量為45kg±0.1kg。
注
1 用厚度為0.15mm的人造帶,把二塊A片和四塊B片縫合在一起(見圖B2中的b)。縫邊(虛線部分)為0.5cm左右。
2 用公稱尺寸φ2.5mm的鉛砂裝填。
1- 固定壁;2-增強支架,可用任何方式支撐;3、9-試驗框;4-用螺栓固定的底座;2- 5、10-木制緊固框;6-試樣的中心線;7-下落高度;8-直徑3mm左右的鋼絲繩
1- 彎桿或附有吊環(huán)螺母的桿;2-套筒螺母,長25mm,直徑32mm;3-螺桿,直徑9.5mm;4-金屬墊圈,厚4.8mm±1.6mm;5-吊起鐵絲用的吊環(huán)螺母;6-蝸桿傳動軟管夾;7-吊繩(卸下)
1- 試驗框;2-橡膠板;3-木制緊固框;4-限位塊;5-試樣